为做好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前不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涉及无法复垦或恢复为耕地有关处置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省各市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范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意见》强调,按照“通过解决一个问题带动解决一类问题”的原则,对涉及拆除复垦或清理恢复后,因客观实际或政策影响无法复垦恢复为耕地的情形,同意以异地补充耕地方式进行整改,并明确了六大适用情形,包含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损毁耕地,河道管理范围内不稳定耕地,盛果期林果种植承包耕地,土壤严重污染地块,大量物料压占难以修复耕地以及其他客观无法复垦地块,均可按规定适用政策。同时,《意见》厘清各部门职责,不同情形分别由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认定说明。
《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地块由县级提出申请,市级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经同意后开展异地补充耕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原则,由违法主体承担补充耕地责任与费用,主体灭失的由县级政府负责实施;补充耕地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新增耕地地块实行专项挂钩,不得挪作其他占补平衡项目使用。
此外,《意见》明确,对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之外发现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占地问题,符合文中条件的可参照执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兼顾整改刚性与客观实际,将有效推动同类问题规范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