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民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冶金矿山企业固废综合治理目标按期实现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严守生态环保底线,推进冶金矿山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是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多措并举,共同推动冶金矿山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一是规范非砂石类矿山砂石资源利用。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的法制保障,在《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引导采矿权人开展技术、工艺升级和设备更新,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
在此之前,我部于2023年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规定非砂石矿山开采、选矿产出的砂石料,优先用于本矿填充、生态修复以及工程建设,剩余砂石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统一处置,同时明确地方可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规定。
二是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2024年,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主要是规范由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有关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处置的相关规定符合《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有关规定。同时文中明确,“对于经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以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产生砂石料等情形中涉及对外销售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鼓励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明确“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
二、关于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非砂石土类矿山综合利用砂石土资源,调动企业积极性,我部正在修订完善《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同时,要求各地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合实际细化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地方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砂石土资源处置程序,加强全流程监管。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加快修订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相关制度,持续推动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