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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9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矿业权管理司 时间:2026-11-06

李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临汾市煤炭接续配置资源公开出让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促进临汾市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推进当地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部指导地方做好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等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现答复如下: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在我国能源安全保障中起到“压舱石”作用。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持续提升煤炭自主保供能力,科学有序释放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煤炭先进产能,持续推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推动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我部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加强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沟通联系,指导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推进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工作。一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出让煤炭矿业权,开展煤炭夹缝边角资源区块实地核查。据了解,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形成一批可供竞争性出让的夹缝边角煤炭资源区块。二是2024年以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煤炭矿业权19宗。
  二、健全战略资源配置机制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均对矿业权出让方式和权限作出了规定:一是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规定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明确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情形;三是明确权限,战略性矿产资源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要求,我部自2020年5月起已将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我部于2023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和《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进一步优化了矿业权登记程序,取消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精简了矿业权申请资料。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施行,我部及时更新制定了矿业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临时服务指南,进一步优化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矿业权出让、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制度,持续推动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同时,我部将继续加强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的沟通联系,推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在临汾市加强煤炭资源出让区块筛选力度,加快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出让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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